
公證與認證
■廣義的公證包含公證與認證,前者是以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為客體,後者以文書
為 對象。換句話說,設例您想與他人締結契約或是房屋修繕而需要在自行修繕前保
存 證據以便向相對人求償,那您就需要公證服務;但若您有一份已經簽署的契約、
聲明書、戶籍謄本等要拿去國外使用,那您需要的是認證服務。
■公證與認證的差別何在?
公證是由公證人實際體驗整個法律行為的做成或是私權事實之後,將體驗內容做成
公證書。公證人於作成公證書時,必須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及事實真相,並向當事人說
明其行為之法律上效果;對於請求公證之內容認有不明瞭、不完足或依當時情形顯失
公平者,公證人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,使其敘明、補充或修正之。公證人更應確保
這個契約有效成立,以滿足民法對於借貸契約要物性之要求,也避免出現假借貸之脫
產情形。
認證,目的在確認文書之真正,包含私文書上簽名之真正與公文書之真正。因此, 即
使是認證翻譯本以及正影本相符,正本或原本之真正依法也必須審認。私文書 內容若
涉及私權事實,若當事人的確無法提出相關證明,公證人依情形得僅認證 簽名,但應
註記不認證文書內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