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常見問題 四
問題四、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之法律效果之差異為何?
答: 拋棄繼承之聲請人,如法院准予備查者,即與繼承立於無關係之地位,故亡者
之債權、債務均與拋棄繼承之人無關。
限定繼承原則上是為繼承財產,同時繼承債務,但若其債務大於繼承財產時,
僅以繼承之財產償還債務,縱不足清償債務也僅以繼承之財產為限。惟兩者
都需於被繼承人往生三個月內向所屬地方法院辦理。
問題四、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之法律效果之差異為何?
答: 拋棄繼承之聲請人,如法院准予備查者,即與繼承立於無關係之地位,故亡者
之債權、債務均與拋棄繼承之人無關。
限定繼承原則上是為繼承財產,同時繼承債務,但若其債務大於繼承財產時,
僅以繼承之財產償還債務,縱不足清償債務也僅以繼承之財產為限。惟兩者
都需於被繼承人往生三個月內向所屬地方法院辦理。